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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管局:购房备案需交“一表一录”

羊城晚报  2016-11-04 12:07

[摘要] 3日,记者从东莞市房管局获悉,《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查询操作细则》(下称细则)已于日前印发。

3日,记者从东莞市房管局获悉,《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查询操作细则》(下称细则)已于日前印发。为执行此前东莞住房限购政策,细则称,购房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和《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如提供信息不实或相关证明不符,将不予办理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细则强调,开发企业不得向限制购房对象出售商品住房,否则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

限购查询操作细则出台

自2016年10月7日起实施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以来,东莞市相继出台相关细则执行限购。记者获悉,11月2日,由市房管局和市住建局印发实施的《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查询操作细则》主要执行“购房套数”查询认定细则。

根据细则,凡是拟购买东莞本市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家庭(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前,须到房管部门查询其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商品住房的情况。本市户籍购房人应提供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婚姻证明(未成年人购房的需《出生证明》)以及《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而对于已拥有一套商品住房的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在东莞购房,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在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按照流程,购房人购房前,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上述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确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对无误后,经办人需在上述购房人证件复印件上签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房情况申报表上加盖企业公章。材料上交各镇街房管所(局)经查询后,各房管所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如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出具。

可自行或委托办理查询

此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可凭房管所(局)出具的上述查询记录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时,市不动产交易所核对上述《申报表》和《查询记录》,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查询流程,购房人可自行或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属地房管所(局)查询窗口申请查询。

根据细则,开发企业不得向限制购房对象出售商品住房,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开发企业违反限购政策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开发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购房人如提供虚假证明或信息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并依法处理,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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