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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质量管控和市场管理 7种行为将留不良记录

东莞日报  2016-11-29 11:05

[摘要]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质量管控和市场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起草《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关系着工程质量安全和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质量管控和市场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起草《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共27条,内容涉及资质管理、质量管控、市场监管、行业自律四部分。

资质管理:禁止无资质超范围承揽检测业务

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本市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均适用该规定。

规定明确,检测机构应当在东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国家(省级)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不改的,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质量管控:检测结果不合格应24内书面报告

如何确保检测机构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工作,确保质量安全?

根据规定,检测机构在本市承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信用信息档案,建立能与检测监管系统连接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连接手续。

检测机构未与检测监管系统连接或其连接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中断后承揽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规定要求,检测机构不得承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商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完成专项检测业务后,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测报告,并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未经备案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检测过程和结果出现异常、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在24内书面报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市场监管:7种行为将留不良行为记录

主管部门又该如何加强监管,确保检测市场有序发展?

规定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全市检测机构诚信评价体系。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取得具有相应资格的省级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方可从事检测工作。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特别是,检测人员不得向被检测工程的相关单位推荐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设备。

需要提醒的是,检测机构有下列七种行为之一的,将被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限期改正并切断其检测管理系统与检测监管系统的连接,整改期1~12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担相关检测项目业务。

7种不良行为包括:未按规定传输报送数据;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检测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检测;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以及未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检测,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不定期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该规定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不良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公示;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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