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1月20日,财政部长谢旭人发表文章,论及“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有关税种进行简并”,由于这一说法官方首次提出,立即引来各方关注。财税部门究竟如何“动刀子”来简并税种?
联动改革时机是否成熟
从上述情况看,对于两税联动改革,税务部门实际上已是酝酿已久。但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现明确提出明年进行这项改革,是否表明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
对此,有税务部门人士向记者分析,此次谢旭人在文章中提及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统筹推进房地产税费改革,简并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有关税种等问题,既与完善税制有关,也与加强税收征管有关。
以印花税为例,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于1988年通过,印花税征收范围为该条例列举的凭证。当时共列举5个类别的凭证。然而,之后20多年我国的经济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凭证也出现许多新变化,但条例未变,仍然只对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另外,对地税部门来说,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除外)属小税种,但征管起来却面临凭证多、税率多、征收成本大等困难。
还有税务界人士指出,现正在部分省市开展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预计“十二五”期间将推至,届时,地税部门在流转税、所得税方面的征管空间将被收缩,因此,地税部门把工作重心从流转税、所得税等逐渐向财产行为税转移,不失为一个好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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