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然而按照合同规定,承租方未足额交纳房租超过10日,应按日向业主支付以应付房租金百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开发商承认违约
“我们就是想讨个说法。”吴女士说,她与其它二十余名业主曾相约到售楼处讨说法,却发现本来有财务在办公的售楼处已是大门紧闭。
温泉湾小区业主们的情况曾再次在当地媒体曝光,开发商次承诺在1月15日左右付清房租,后又转口表示3月底付清房租。可据吴女士介绍,他们至今连开发商的面都没见着,没有一个人出来解决他们的问题。
随后,记者联系了开发商龙岩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林裕民,他承认因“形势不好”而没能及时支付房租,并再次强调会在3月底付清房租。就记者提出的其它问题,他拒绝回答。
截至记者发稿时,二十多名业主已组织在一起,希望能找到开发商解决问题,如若不然,将诉诸法律展开维权行动。
投资购房需谨慎“售后返租”早已明令禁止
其实,早在2001年,建设部就出台《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采取售后或者变相售后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闽建房2005函88号)第17条也规定:房地产企业和商品承销机构不得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或者变相售后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据业主们介绍,他们的购房合同和租赁合同均签署于2011年,开发商直至2012年12月31日才交房,明显已属于上述条例所说的“未竣工商品房”。
虽然政策已经明确禁止“售后返租”,但由于该种模式有利于开发商快速回笼资金,并且转嫁风险,仍有不少开发商无视禁令。
专家提醒消费者,“售后返租”模式的后期经营风险大,在一定经营期内一旦经营失败开发商将无力承担风险回报,会导致业主颗粒无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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