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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几个月前,朱先生收到了法院寄来的起诉状,原来,是朱先生的前女友徐女士,将朱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本市A处房屋归徐女士一人所有,由其补偿朱先生2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
几个月前,朱先生收到了法院寄来的起诉状,原来,是朱先生的前女友徐女士,将朱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本市A处房屋归徐女士一人所有,由其补偿朱先生2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
诉状中,徐女士称其与朱先生曾经是恋人关系,恋爱期间购买了本市A处房屋,打算结婚后作为婚房使用,后来因为双方性格不合而分手。当初购房时,虽然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为两人共同共有,但是首付款大部分都是徐女士出资的,只有很少的部分是朱先生支付的,没有徐女士,朱先生根本买不起这套房屋,所以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而朱先生认为,购房时虽然首付款自己支付的少,但是徐女士在购房时是没有固定工作的,不能从银行贷款,所以这套房屋是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买的,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一起贷的,而且房屋的购买、交房、办理入住、装修等全部是自己一个人处理的,徐女士根本没有参与过,装修的钱也是自己付的,贷款也一直由自己偿还,现在这套房屋自己在住,徐女士其他地方还有住房,所以希望法院将这套房屋判归朱先生一个人所有,由朱先生给付徐女士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庭审中,朱先生和徐女士双方对该房屋的现有价值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物权法》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目前,该房屋产权登记为朱先生和徐女士两人共同共有,购房时两人为恋爱关系,且以结婚为目的购房,现两人已结束了恋爱关系,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属于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况,因此法院应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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