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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刘女士(化名)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以110万余元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68.27平方米的房屋,双方约定按套出售并计价。
2009年,刘女士(化名)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以110万余元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68.27平米的房屋,双方约定按套出售并计价。4年后,刘女士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发现,产权证显示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5.31平米,比原来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近3平米。刘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违约金6万余元。广州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刘女士诉请。
2009年3月12日,刘女士、广东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刘女士向开发商认购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一处房屋。《认购协议》明确,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8.27平米(以政府房管部门后测定为准)。
一周后,刘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刘女士向开发商购买上述住宅的建筑面积为68.27平米,属预售。《合同》还约定该房屋按套出售并计价,总金额为1104950元。
2013年5月13日,刘女士购买的此处房屋产权终于登记至刘女士名下。但是房屋房地产权证载明,此房屋的建筑面积只有65.31平米,这比之前《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少了2.96平米。
刘女士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于是她向白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62312.25元。
二审:双方合同约定按套计价驳回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确有差异,但《商品房认购协议》条约定了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政府房管部门后测定为准,而之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房屋按套出售并计价。因此,法院认为,上述存在面积差异的情形并不属于开发商违约的情形。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判后,刘女士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认为,虽然《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显示,涉案房屋以单价1618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68.27平方米计价,但发票格式是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没有其他计价方式供当事人选择,当事人无权对此予以变更,双方也没有就房屋计价方式另行约定做出变更。
广州中院还指出,开发商与刘女士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中明确表明当事人选择第六条按套计价方式的不适用该条约定,从而排除了双方在房屋建筑面积产生差异的情况下按以套内建筑面积为计价方式对房屋价款进行结算的途径。因此,判决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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