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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记者日前获悉,今年广东省各级工商 管理(市场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组织查处了一批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违法发布广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包括深圳、东莞在内多地对各大楼盘现场进行了严格检查,20余家违规企业上榜。
记者日前获悉,今年广东省各级工商 管理(市场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组织查处了一批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违法发布广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包括深圳、东莞在内多地对各大楼盘现场进行了严格检查,20余家违规企业上榜。
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工商 管理局发布的公告,这些违法广告涉及对推销的房地产项目作虚假宣传,使用“高级”“佳”等 化用语,作出 或者 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含有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误导了消费者购房行为,破坏了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因此,省工商 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全省各地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记者了解到,此次的检查,不仅包括楼盘现场应该公示的各项资料,价格备案,展板,证件,是否有虚假现场等,还包括了楼盘发出的各种广告。
10月1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就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进行了部署。会上,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20家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作出八项承诺:一是不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二是不发布虚假广告;三是不 或散布 信息;四是真实公布房源,不编造房源紧缺信息;五是不违反规定,将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向购房人变相收取定金、预收款、会员费等费用;六是每套房均明码标价,不在销售现场临时提价,不收取价外费用;七是不附加条件或限定消费者权利,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八是不一房二卖。可以看到,承诺的其中重要一项,就是不发布虚假广告。
据悉,2015年9月1日,新版《广告法》正式实施,这部新版法律明确提出对极限用语的规定,如: 、 、高级、佳、大、 、 、 、 、好、大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不仅是这些限制语,新《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 或者 的承诺;2、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3、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4、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 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有消费者表示,希望这些规定都能落实到实处,避免有房地产广告误导消费者,让市场更加客观理性。
哪些类型的地产广告涉嫌违规
类型一 “”、“”都是不允许的
案例:“5大地产奢享元素,成就LOMO多元价值,XX仅此!”这是某城市一地产项目的一句广告词。“仅此”两个字,涉嫌违规。
解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高级”、“佳”等用语。与“”相关的,如佳,具,优,好,高, , , 低价等等,都属于违禁词。而与一相关的,如 ,销量 , , , , ,销冠等等,也同样属于违禁词。
在过往的房地产广告中,事实上这样的字眼也并不少见,如今年10月,有楼盘推售时,宣传为“的主城万元区 滨江标杆两开两罄”,这样的广告词在需得到规范。
类型二 价格不是你说涨就随便涨
案例:“真的对不起,楼盘于 2016年10月15日 起,全线上调售价!需要买房的你还在观望?还在犹豫??再不抢就真的没了!”这是某开发商在这个10月刚刚打出的广告。猛一眼看上去,似乎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对不起,这样的广告内容同样涉嫌违规。
解析: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未明示价格,以“即将 ”,“随时 ”之类的言语,人为制造紧张气氛的行为,同样被新《广告法》SAY NO。
类型三 “轻轨物业”不能随便定义
案例:“坐拥轻轨站出口,业主出门不到5便可乘轻轨,标准的‘轻轨物业’。”这是外地一楼盘的一篇宣传文案,类似的文字内容,其实在不少楼盘的宣传中都可看到。而这样的文案,在今后如再出现,涉嫌违规。
解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记者走访了解到,部分楼盘原本放置于销售现场的,关于轻轨时间圈的宣传已经收起。记者还了解到,按新《广告法》规定,“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 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这意味着“步行X到达 站”、“名校幼儿园”等,这种司空见惯的广告宣传,以后都不能随便用。
分析人士指出,有开发商借规划中的轻轨路线大肆宣传,置业者入住年,居所 的站点都还未开通,或者置业者听售楼员说 出口在哪在哪,但等到实际通车时却并非如此。新《广告法》对该类型的广告承诺明文禁止,避免置业者因信息不对称的被误导,也可以更有效避免之类的纠纷。
类型四 ?送 ?NO
案例:“喜讯。买楼,即送 珍贵 !”这是某楼盘的广告。类似的文案,其实在东莞楼盘里也并不少见。
解析:前两年,有开发商项目因邻近 ,便以此为卖点进行宣传,后来还引发了纠纷。类似的纠纷以后或许会减少了,因为新《广告法》对此也作出了明文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第十八条明文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 、就业、 等事项的承诺。开发商再也不能在卖楼时,将 作为吸引人的噱头。
类型五 “日光盘”或从此远离
案例:今年6月,一项目打出广告:“商业街开盘2当天推售商铺售罄,加推旺铺即将面市。”是否真的售罄?如果广告宣传与事实不符合,也属违规之列。
解析:这就是所谓的“日光盘”,“时光盘”,类似的日光盘,往往宣传上突出“开盘售罄”,但如果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一查,却往往会看到,这些日光盘,隔了很长一段时间,还有着大量的房源没有签约。
这样的行为也要涉嫌违规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内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属于虚假广告。
类型六 莫要提
案例:2015年,一楼盘打出广告,广告称:“低投入,高回报,0风险,不到8年赚套房。”并在广告单张上对预计 进行预测。这种关于 的承诺,并不符合规定。
解析: 率在早年的楼市中十分常见,近年来在住宅类项目的广告中已经相对少见,但在商业地产项目中依然不少。而类似于 的承诺却是屡见不鲜。据《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以及与《广告法》相配套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 或者 的承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 ,以后要与房地产广告SAY GOODBYE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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